中国 OTT 串流影音服务在台打广告抢市是否合法,近日再掀热议。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(NCC)稍早邀集陆委会、文化部、经济部、台北市与新北市政府,以及相关公协会召开会议取得共识,认为中国 OTT TV 服务尚不属于两岸条例规定的许可事项,若在台湾境内从事广告行为应予下架。
陆委会代表于会中说明,依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係条例》(两岸条例) 第 34 条规定,「大陆地区物品、劳务、服务或其他事项,应经许可后,始得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之播映、刊登或其他促销推广活动」。
NCC 指出,OTT TV 服务并不属于该规定的许可事项,因此若有人士以委託、受託的方式,或自行在台湾境内从事前述许可外的事项,都将面临两岸条例第 89 条之罚则,即处新台币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锾,并将不符规定的广告没入处理。
针对中国腾讯旗下服务 WeTV 近日在台北地区公车内外装、公车亭和大楼电梯等推广服务广告一事,台北市政府代表于会中表示,已依《台北市广告物管理自治条例》协力处理腾讯 WeTV 广告下架事宜;新北市政府虽未出席会议,但有事先表示将注意广告内容有无违反法令规定。
为确保有关广告所登载的内容均符合规定,NCC 也将函知各直辖市与县市政府依两岸条例相关规定办理,也在会中请相关公协会明确告知其所属会员了解有关规定,并让广告主和广告商刊登广告时能有所依循。
中国 OTT 串流影音服务究竟能不能来台落地,有关争议一直没能平息,尤其透过非直接管道登台的爱奇艺和腾讯,更遭质疑是游走在灰色地带,是否属于非法落地仍界定不明引起反弹。NCC 强调,今日会议仅就未经许可的中国 OTT TV 服务在台从事广告行为一事进行讨论,至于 OTT TV 服务的监理议题,则因网际网路属于开放环境,现正积极研拟《网际网路视听服务管理法》草案,预计今年 7 月底前提出、广徵各界意见,提供 OTT TV 服务合适的规管监理机制。